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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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师发[2005]145号)
2005年9月26日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根据《西北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西师发[2005]12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本科一年级学生(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可申请转专业。本科生转专业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于新生报到后进行,第二次于一年级结束时进行。
      二、新生报到后转专业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进行:
      (一)原则
      1、当年被我校录取且高考文化课成绩在各省(市、自治区)重点线以上的新生可申请转换专业(外省录取的考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2、申请转专业的新生,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线及单科成绩要求(具体条件按当年招生情况随同计划一起公布)。
      3、身体健康,符合拟转入专业体检要求。
      4、新生须在文史类、理工类同类专业之间申请转专业(文理兼收专业除外)。
      (二)程序
      1、各学院根据当年招生情况及教学实际,于新生报到前一周初步确定各专业拟接收转入人数计划及转入成绩要求(包括相关单科成绩),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向新生公布。
      2、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专业特长及高考成绩,于新生报到后一周内填写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学院将申请表汇总后报教务处。
      3、 教务处于新生报到后第三周内,依据学生申请及各专业拟转入计划,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学生专业。外省录取的考生,根据当年外省录取人数比例,从拟转 入计划中划出相应的比例,按新生高考成绩与本人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本科最低控制线的差值,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学生专业。
      4、教务处将确定的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校长会议讨论通过后,学生凭教务处发给的转学通知书,于新生入学后第四周内,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及课程改选手续。
      三、学生一年级结束时转专业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进行:
      (一)原则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原专业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累计平均绩点达到2.5以上。
      2、在校期间有违纪记录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3、转专业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院成立由主管教学院长、各系主任、教学秘书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接收条件、接收人数、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时间等。
      4、各专业计划接收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学生人数的5%—8%。接收条件、接收人数、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以及学院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5、根据各学院各专业对学生的考核结果,由学校统一择优确定。
      (二)程序
      1、各学院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工作组成员、接收条件、接收人数、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时间等。
      2、教务处汇总各学院工作计划,经审议、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
      3、各学院组织咨询、报名。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学院将申请表汇总并签署是否同意转出的意见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接收学院。
      5、接收学院组织考核、筛选,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6、教务处对各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后,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7、期末考试结束后,教务处根据学校规定的转专业基本条件(原则中的第1、2款),对获准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复核,若出现不符情况,即取消该生的转专业资格。
      8、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发给的转专业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9、学生转专业时,跨二级学科门类转专业一般编入下一年级,二级学科内转专业一般编入同一年级。
      10、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春季学期须在原专业学习,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秋季学期开始修读转入专业的课程。学生在原专业取得的学分,由转入学院根据教学计 划重新确认,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外课程的学分均计入选修课学分,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补修。若学生在原专业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 修。
      四、下列情况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学校因专业停招改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学生转专业后,从转入新专业起,按照新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六、从民族班或民族预科升本班转入普通班的学生,教学及毕业要求按照普通本科班对待。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