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与住宿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贷款年限及利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在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2.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解决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资助标准为一等43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300元。
3.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4.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5.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6.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中西部生源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申请入学资助项目,解决入学报到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就读本省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就读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7.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8.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我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9.省属师范类本科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
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补助由省级财政承担,每生每学年1万元(其中:生活补助费4500元),生活补助资金由学校按照每生每月450元的标准按月发放。
10.校内资助
学校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利用事业收入资金以及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资金实施校内资助。